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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闻】节节麦

发布时间:2021-04-20 13:22:48 阅读: 来源:软糖厂家

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产品销售、加工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生猪、生鸡实行定点屠宰制度,其他畜禽是否实行定点屠宰由唐山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决定。生猪定点屠宰按照《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靠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马类和鸡、鸭、鹅类动物。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头、蹄、骨、皮等。

第五条? 本市畜禽屠宰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流通、集中检疫、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六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畜禽屠宰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税务、民族事务、物价、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畜禽屠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畜禽屠宰厂,应当符合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由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畜禽屠宰定点布局、定点数量和已经取得定点屠宰许可的企业数量等情况。

第九条? 畜禽屠宰厂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保护的区域,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等;

(三)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书;

(四)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五)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生鸡定点屠宰的,应当向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提出预申请,对符合定点布局和定点数量的,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预申请入取得定点许可的条件及申请的期限;对不符合定点布局或超出定点数量的,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预申请人不能申请的理由。

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可以申请定点屠宰的书面告知书之日一年内完成屠宰厂建设并提出定点屠宰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

第十二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生鸡屠宰申请后10日内组织验收。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颁发生鸡定点屠宰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从事生猪、生鸡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企业,应当向当地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为:

(一)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及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禁止未取得生猪、生鸡定点屠宰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猪、生鸡屠宰经营活动。禁止向未取得生猪、生鸡定点屠宰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生猪、生鸡屠宰场所和仓储设施等。

第十五条? 畜禽屠宰的检疫监督,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畜禽屠宰的卫生检验监督,由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家屠宰管理和肉品品质检验等规定,建立质量检验和检测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三)对出厂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盖厂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四)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存储未能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

第十七条? 禁止畜禽屠宰厂或畜禽产品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畜禽或畜禽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

(二)屠宰或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或畜禽产品;

第十八条? 进入畜禽屠宰厂的畜禽必须具有畜禽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

第十九条? 畜禽屠宰厂的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同步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畜禽,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畜禽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口盖标志清晰的专用检疫滚花合格印章。不宜加盖滚花印章的畜禽产品,应当加施相关合格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以加工、销售为目的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封闭的运载工具,其中运输片鲜肉应当有吊挂设备,有温度要求的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设备。

第二十三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饮食服务的单位应当销售、使用畜禽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四条? 畜禽屠宰厂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生猪、生鸡定点屠宰许可从事经营性屠宰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屠宰工具、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没收畜禽或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二)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

(三)屠宰畜禽没有实行同步检验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畜禽产品的;

(五)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

定点屠宰厂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由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吊销屠宰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非法经营性畜禽屠宰提供屠宰场所和仓储设施等的;

(二)运输肉品不采用封闭的运输工具,运输片鲜肉没有吊挂设施,运输有温度要求的肉品没有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设备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没收畜禽产品,对责任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

(二)销售、使用非法畜禽屠宰厂屠宰的畜禽产品;

(三)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畜禽屠宰及其经营活动中违反卫生、动物防疫、质量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生鸡屠宰厂,经重新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活动,应符合本条例及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畜禽产品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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