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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鬼吹灯变身网游引纠纷 法官:各方授权不可缺

发布时间:2021-10-25 18:22:52 阅读: 来源:软糖厂家

新华网上海9月22日电(记者李烁、黄安琪)曾在网络上红极一时的小说《鬼吹灯》在变身“网络游戏”时引起了一起著作权纠纷。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认为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虚假授权”要求解除双方合约,并赔偿经济损失。记者22日获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游趣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2007年8月,游趣公司与城漫公司约定,由城漫公司授权游趣公司改编《鬼吹灯》进行独家网络游戏产品开发及运营。为此,游趣公司依约向城漫公司支付了版权开发费200万元。不料,游趣公司组织团队开发网络游戏《鬼吹灯》后,盛大集团旗下玄霆公司、麦石公司以两公司拥有《鬼吹灯》作品版权及网络游戏的改编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游趣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游趣公司最终不得不支付巨额赔款手绘。游趣公司认为,城漫公司在没有《鬼吹灯》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无权授权游趣公司将《鬼吹灯》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由于城漫公司虚假授权,导致游趣公司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书》和《补充协议》来看,城漫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鬼吹灯》漫画中的形象(包括人物形象、场景设定等)授权游趣公司用于开发《鬼吹灯》网络游戏等,但并不包含《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授权。此外,从合同价款角度也无法得出在城漫公司合同义务中具有小说著作权人改编权授权的内容。据此,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了游趣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胡宓告诉记者,该案的处理结果对于网络游戏经营者来说,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网络游戏开发商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除了要获得游戏人物形象著作权人的授权七夕节,还应该取得该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忽视有关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网络游戏开发成本上升进而引发诉讼。

( HN666)